


目 录
医院权力事项清单 1
办事不找关系路径 16
合规办事业务指南 17
违规禁办事项事项 22
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23
医院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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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 |
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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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服务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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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号、就诊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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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化验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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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院服务指南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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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慢病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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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丹东市第三医院;医院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宝山路43号,丹东市元宝区文化路264号。工作时间:全天候;邮编:118000。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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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院区 |
医技科室 |
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电诊科、MECT科、康复科、脑功能评估与治疗科、中医理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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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科室 |
精神心理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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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科室 |
精神一科、精神二科、精神三科、精神四科、精神五科、老年医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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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院区 |
医技科室 |
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电诊科、MECT科、康复科、中医理疗科,脑功能评估与治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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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科室 |
心理门诊、失眠门诊、儿童青少年门诊,老年门诊、医保慢病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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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科室 |
心理一科、心理二科、心理三科、心理四科、睡眠医学科 |
挂号采取实名制,普通患者持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到1楼门诊大厅挂号。
5、检查、化验流程及注意事项
5.1门诊患者检验及取报告单流程
患者门诊挂号处挂号→找门诊诊室医生开具检验单→到一楼收费处交费后再进行检测→检查项目立等可取,检验部
分项目您可在检查后询问取单时间,按时间持凭证取单。
需进行彩超、CT等检查者门诊挂号处挂号→找门诊诊室医生开具申请单→到一楼收费处交费再进行检查。(门诊患者根据不同检查项目,CT科医生会指导患者在不同时间段内来CT科领取CT报告单)
5.2检查注意事项
一、MECT检查前注意事项
1.治疗史、手术史、麻醉史、过敏史、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史应该在治疗前告知医生
2.完备的辅助检查满足治疗条件
3.进行气道评估
4.卸妆,卸指甲油,不得带耳环等饰品
5.不带贵重物品。
6.假牙,松动牙告知治疗医师和麻醉医师
7.治疗前告知影响记忆力问题
8. 禁食水至少6小时
9.特殊感染(肝炎,梅毒,艾滋病等)治疗前告知
二、心电图检查注意事项
1. 能配合检查、不躁动的患者。
2. 手机等电磁设备远离自己身体。
3. 不要随意拉扯导联线、触碰电极等干扰检查的行为。
4. 保持情绪平静不紧张,平稳呼吸,切勿讲话或移动体位。
三、动态心电图佩戴注意事项
1.爱护记录仪及导线,保证记录仪完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2.尽量穿宽松吸汗的衣服以棉质的衣服最佳。
3.避免长时间的剧烈体力运动,减少胸部的运动,少出汗。
4.不要使用微波炉、电热毯、电炕;不能做理疗、磁疗、X光、CT及其他放射性检查;减少接触电子产品。
5.睡觉平躺,右侧躺。不能洗澡,擦身体。
6.如有心脏不适可在空白处记录时间。
7.记录盒取下后,取下电极贴片 10个,温水擦拭贴片位置。
四、脑电图检查注意事项
1. 能配合检查不躁动的患者。
2. 避免情绪紧张,告知患者脑电图检查是无创的,需要得到患者的配合,避免患者出现紧张焦虑的情绪,不利于检查,保持充足的睡眠,避免熬夜。
3. 保持干爽顺滑的发型有利于脑电图检查,避免更多的发油、发饰、发蜡干扰检查结果。
4.头面部若有伤口,待伤口痊愈后再行检查。
五、动态脑电图检查注意事项
1.检查前清洗头发,避免使用摩丝,发胶,头油等定型产品。
2.检查时避免穿化纤,真丝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
3.请勿做X光,CT等放射检查。
4.佩戴仪器后应尽量保持安静,尽量安静休息,避免剧烈运动。
5.请勿拆卸机器或随意按动开关。
6.请尽量避免玩手机,远离微波炉,电磁炉等磁场大的设备。
7.避免抓挠头皮,以防造成伪差。
8.患者家属在检查过程中,随时记录患者24小时发病情况。例如癫痫患者可能出现癫痫发作,家属要详细记录发作时的情况,便于医生判断病情。
9.头面部若有伤口,待伤口痊愈后再行检查。
六、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前注意事项
1.腹部(常规)检查前需空腹8-12小时。
2.泌尿系(常规)检查,需提前憋尿,待膀胱充盈后检查。
3.经腹部行女性生殖器官(常规)检查,需提前憋尿,憋尿至有明显尿意。
4.彩超检查实行预约制,请勿插队,急重症及憋尿患者除外。
七、放射——影像学检查前注意事项
1.情绪不稳定、有跌落风险、不能独自行走站立、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尽量安排在患者情绪稳定、风险可控、病情平稳后前来就诊,以避免不必要损失、损害,确保检查的可靠性、报告准确性,急重症患者除外,但需有控制能力的家属或医护人员陪同。
2.建议穿着宽松衣物,以方便穿脱。部分患者着装饰品过多,需脱下或更换衣物,患者需知情,并能积极配合;涉及患者隐私部位暴露的相关检查,患者需自备合适衣物。
3.建议穿着无金属、硬质固体饰物的衣物,以避免遮挡及伪影产生。
4.颅脑CT检查,需取下头部饰物。
5.颈部检查,需取下颈部饰物。
6.颌面部检查,需取下活动义齿、眼镜等易产生伪影佩戴物品。
7.骨、关节检查,需取下敷贴,必要时需取下外固定物。
8.建议提供临床病史(包括主诉、体征、近期检查治疗史等信息)及初步诊断。
9.腹部CT各系统检查时;检查前需空腹8——12小时,尽量晨起空腹,并于上午就诊。
10.膀胱放射检查,需检查前1——2小时自备并服用1000——1500ml饮用水,膀胱充盈良好后再行放射检查。
11.肝胆系统检查,胆囊、胆管造影后,建议2——3日后再行腹部放射检查。
12.建议空腹患者自备适量饮用水及食物,以便检查前、后食用。
13.有序就诊,请勿插队,急重症及憋尿患者除外。
14.不建议携带贵重物品,以免遗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5.震颤、不自主运动患者,建议状态平稳后进行放射检查,急重症患者除外,必要时可在临床镇静处置后、在有家属或医护陪同的情况下再行放射检查。
16.详情请咨询放射工作人员,以便检查顺利进行。
17.备孕、哺乳期患者及孕妇谨慎使用X线检查,建议在医生指导下选择检查方式。
八、经颅磁刺激治疗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1、有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植入性除颤器和神经刺激器、颅内置有金属异物、佩戴电子产品如胰岛素泵、Holter等体内的植入型仪器的使用者、身体植入金属的患者;
2、高血压不稳定期、脑出血急性期、急性大面积脑梗死、颅内高压、颅内多发脑动脉瘤、曾做过颅脑手术患者或既往罹患其他导致脑损伤或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3、有癫痫病史患者或近一个月有用药史,且有使用过降低抽搐阈值的药物或抗惊厥药物;
4、青光眼、视网膜脱落患者;
5、急性传染性疾病;
6、恶性肿瘤患者;
7、孕妇及哺乳期和不能表达的儿童;
8、有开放性伤口;
9、血管性栓塞者;
10、白细胞低下者;
11、儿童发烧感冒时期;
12、既往存在睡眠缺失、听力损害病史、经常或严重头痛、腹泻呕吐、物质成瘾等情况;
13、既往做经颅磁治疗,有过不良反应;
九、心理测查注意事项:
1、能配合检查不躁动
2、患者能进行简单交流
3、无自知力的患者检查需家属陪同
4、韦氏智力测验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聋哑人,盲人不适用该检查
十、脑功能检查/脑功能定量成像检查注意事项:
1、能配合检查不躁动
2、头发干净卫生,避免使用摩丝、发胶、头油等头发定型产品
3、检查过程中患者处于清醒放松状态,保持静坐、安静、头部相对固定,减少身体移动
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流程如下:
1、住院办理处设在住院部一楼大厅,负责办理患者入院登记 ,补办医保登记。
2、就诊患者经门诊医师诊治后需住院治疗的,由门诊医师开具住院申请单,家属或者患者持住院单、身份证、医保卡,到住院部一楼登记处办理住院手续。
3、办理住院登记时,请如实填写入院申请单上的内容,并告知工作人员病人的详细信息,以便您住院时后续信息的准确。
4、请主动出示您的医保凭证—(电子)医保卡。如果同时有医保和商业保险,请自己选择用何种性质办理入院。异地医保根据您参保地的医保政策,请及时跟参保地医保单位进行相关备案。
5、入院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住院预交金缴存业务。需提供入院通知单缴存预交金(职工医保心境障碍800元,其他1000元,居民医保1000元,自费5000元),预交金收据患者自行留存结账时需全数交回。医院缴费是现金支付和微信支付两种方式。
6、入院手续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告知您持住院单和预缴款单据到相关科室护士站办理入住手续。
7.出院结账在住院部一楼结算处,需出具所有缴存预交金收据,出院诊断书及医保卡(自费患者不需医保卡)。
8.如需住院明细,需要出示结算完成后的结算单据原件进行明细打印。结算时间:8:00-16:30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材料的通知》(辽医保〔2023〕36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精神,保障参保人员方便快捷的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我院精神病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工作, 办理流程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严重精神障碍
病种范围: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
应同时符合以下2条:
1.经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上述6类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ICD-10);
2.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或门诊系统治疗(治疗记录≥2次/年)。
(二)精神病(普通型)
病种范围:上述重症精神症(6类)之外的其他精神病,成
年人轻中度抑郁症除外。
应同时符合以下2条:
1.经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ICD-10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2.成年人(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参保人员类别中属于成
年人和老年人群体)罹患抑郁症的,应达到重度的认定标准。
二、门诊慢性病认定材料
(一)严重精神障碍
认定材料:
(1)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2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1次。
(2)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需提供韦氏智力测验
评定结果(智商达到智力障碍诊断标准)。
(二)精神病(普通型)
认定材料: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4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2次。三、门诊慢性病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及资格认定所需相关材料到院医保科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咨询电话0415-3110702)。
(二)受理。院医保科工作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填写《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足的及时告知补齐。
(三)初审。院医保科组织专家库成员根据全省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及《辽宁省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提出书面认定意见。
(四)认定结果登记。院医保科对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并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四、往年已认定为精神分裂症慢特病的参保人,可接续享受待遇,待遇时限到期当月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一、挂号服务
1.需要提供要件
线下挂号: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
2.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第三医院两院区门诊挂号处
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温馨提示:
①挂号采取实名制,请使用患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挂号
(提供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②办理时间:08:00-16:30
二、门诊就诊服务
1.需要提供要件: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
2.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第三医院两区门诊挂号处
3.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4.温馨提示:避免窗口办理排队,缩短就诊时间,建议提前咨询导诊台,挂相应科室号,避免退号、换号耽误您宝贵时间
三、门诊检查、化验服务
1.需要提供要件: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
2.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第三医院两院区门诊收费处
3.办理时限:非预约检查、化验项目1个工作日,其他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无特殊情况不超过2天)
4.温馨提示:建议就诊根据医生告知,注意做好检查前、中、后的一些注意事项,避免影响检查结果。
四、住院服务
1.需要提供要件
住院:门诊挂号单、医生入院通知单、身份证、医保卡
出院结算:所有缴存预交金收据,出院诊断书及医保卡(自费患者不需医保卡)
2.办理路径
窗口办:丹东市第三医院两院区住院处、结算处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温馨提示:办理住院请主动出示您的医保凭证—(电子)医保卡。如果同时有医保和商业保险,请自己选择用何种性质办理入院。异地医保根据您参保地的医保政策,请及时跟参保地医保单位进行相关备案。办理出院时如需住院明细,需要出示结算完成后的结算单据原件进行明细打印。结算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6:30.
五、门诊慢病办理服务
1.需提供要件
严重精神障碍
(1)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2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1次。
(2)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需提供韦氏智力测验
评定结果(智商达到智力障碍诊断标准)。
精神病(普通型)
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4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2次。
2.办理路径
窗口办:金山院区行政综合楼203室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快速办理慢病手续,可提前拨打医保科咨询电话,0415-3110702进行咨询。
六、病志复印工作
1.需提供要件
患者本人复印病志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保险公司和调查单位需出示介绍信和患者本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2.办理路径
窗口办: 金山院区行政综合楼103室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温馨提示
患者出院后7个工作日才可到病案室复印病志。如您需要了解病志是否归档,是否可以进行复印,可拨打病案室电话:0415-311069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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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办事项 |
禁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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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办理 |
严重精神障碍 1)无法提供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2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1次。 (2)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无法提供韦氏智力测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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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普通型) 无法提供三级医院的精神科或二级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或门诊诊断证明包含门诊系统治疗记录(<4次/年),5年以上的提供近半年的门诊就诊记录<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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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志复印 |
患者本人复印病志时无法出示本人身份证,经办人无法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保险公司和调查单位无法出示介绍信和患者本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病案室将无法为患者提供相应病志复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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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事项 |
可容缺资料 |
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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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办理 |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
患者或家属提供。对于没有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的患者,可在上交 《辽宁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时将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交至我院医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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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住院 |
身份证、医保卡 |
患者或家属提供。对于没有身份证、医保卡的患者,我院开通绿色通道,可在住院三日内将 身份证和医保卡交至 我院收款处 |